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重庆奥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我司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二、招聘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
1.我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在新招聘员工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
我司劳动合同会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会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我司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2.我司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会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会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我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我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3.我司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一次试用期(具体由我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4.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我司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并且以上信息经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并保存至少2年以上。
(三)劳动合同续订
1.我司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理审定。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我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我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我司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三、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我司在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用工单位员工与我司同类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员工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岗位的员工劳动报酬确定。
我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
2.我司会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
(三)工资支付
1.我司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制度,每月10日将上月工资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卡账户;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延后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我司会督促用工单位准时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2.我司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员工签名确认等内容。
3.我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员工个人应当政策性补缴费用;
(四)特殊工时的工资
1.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我司会督促用工单位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员工,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2.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依法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我司会督促用工单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福利
我司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还会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我司员工享有相同岗位以及国家规定员工应得的福利。
(六)参加工会
员工有权在我司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奖惩制度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纠正员工不良习惯,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奖励
有下列事迹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嘉奖:
1.工作表现优秀,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
2.爱惜公物,厉行节约,成绩显著者;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4.对外服务创造良好声誉者;
5.关心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6.为保护公司财产及人们生命安全,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7.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阻止或举报属实者;
8.善于钻研,有技术突破者。
(二)惩罚
惩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警告、严重警告、解聘。
(三)经济处罚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罚,并酌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X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1.用工单位开会无故迟到、早退、违反其他会议制度;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4.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
5.未打招呼,随便带陌生人进入办公区域;
6.行为不检点、语言不文明;
7.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8.工作时间看小说、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公司电话打长途电话;
10.未经领导允许,工作中脱岗(超过半小时)办私事;
11.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警告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绩效奖金X元并给予警告处分(具体以实际为准)。
1.经济处罚2次以上者;
2.在工作时间,与同事之间或外人发生激烈争吵,影响他人工作者;
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
4.不服从领导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5.多次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工作进度不及时汇报;
6.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工作问题;
7.擅自开启或使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设施等;
8.对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和个人不及时汇报;
9.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影响员工团结;
(五)严重警告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X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并给予严重警告。
1.受过3次(包括3次)警告以上;
2.因工作服务质量差,给公司造成声誉和经济损失,被客人投诉到公司者;
3.随意用、拿公司物品,数额较大者;
4.不爱惜公物及设备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损坏设备或公物外,再扣除当月部分奖金;
5.利用职权报复他人;
6.经过指正,员工仍视制度而不顾的行为;
7.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行为较严重的;
8.超越职权范围,擅自作出决定或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随便作答,造成影响和损失。
9.未按操作流程或规定使用、维护设备,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
10.当月有旷工行为,旷工1天扣除绩效工资,旷工2天扣除绩效工资,旷工3天(含3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及其他全部奖金。
(六)解聘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造成公司损失的,须按损失经济赔偿。
1.一年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者;
2.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担当的工作,又不服从换岗或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和名誉损失;
4.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
5.发现公司物品被偷或设备被损坏,不及时上报;
6.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正常调动,经劝说无效。
7.一个月内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含7天);
8.工作时间饮酒滋事、打架斗殴;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
9.煽动或参与怠工、罢工;
10.蓄意破坏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12.背叛公司,向外界泄露公司机密材料;
1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14.在求职申请或其他已签署的文件中提供假资料;
15.有私拿回扣、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挪用公款及严重侵占公司财物等行为,有盗窃、诈骗等不良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
16.严重违反公司其他规定中符合辞退条款者;
17.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给公司名誉带来极坏影响。
(七)奖惩程序
1.奖励员工由员工部门主管向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经办公室呈总经理批准。
2.惩罚员工:部门主管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后,有权根据公司奖惩条例处罚违反纪律的员工,并以书面报告人事部门备案,资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解聘须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之奖励或处分由人事部门提出后报总经理批准,办公室和人事部门负责奖励/处分措施的具体实施。
4.员工对奖惩有申诉的权利,认为不合理者一周内可以向办公室人事部门提出复议,否则视为员工已经接受。
五、工资管理制度
1.工资标准
派遣人员工资按照不低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工资卡办理
由派遣人员到银行自行办理银行卡,或由我公司代为统一开卡。
3.工资发放
用工单位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我公司。我公司负责按约定时间和经用工单位核准的标准,向全体劳务派遣人员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务报酬实行银行卡发放。非经用工单位书面通知,我公司不得扣发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不得缩减或变更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缴付金额。
4.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交的个人所得税费由我公司在其工资中代扣代交。
六、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全面、客观地了解、评价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有效调动派遣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派遣员工提升素质、提升业绩,促进公司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沟通反馈、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本办法适用我公司所有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
(四)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三方面。在考核中,工作业绩占70%,工作能力占15%,工作态度占15%。
(五)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指标由用工单位与我公司根据各工作岗位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
工作业绩:考核期内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安全防范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业务能力、创新能力等;
工作态度:主要包括工作纪律性、责任心、协作性、主动性等。
(六)各考核指标的分值及权重应当考虑各指标对岗位的重要程度,以及用工单位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重点,设置不同的最大分值及权重。
(七)派遣员工的绩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日常考核每天进行;季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实施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年度考核每年度一次,实施时间为下一年度一月份,或公司与派遣员工劳务合同终止之日前10天。
(八)日常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上下班签到等;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公司综合业务部配合用工单位实施。
(九)月度、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基本程序:派遣员工自我总结→用工单位评分→公司综合业务部备案。
(十)派遣员工在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况,其考核总分按以下标准加减:
1.获表扬意见一次加2分;获表扬信一次加4分;获登报表扬加8分;获用工单位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加2分(派遣员工因同一事件获得的奖励只加一次分,加分标准就高不就低)。
2.违章一次减2分;违章给用工单位或公司造成影响的一次减4分;违章给用工单位或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一次减8分;红头文件处分一次减15分;顾客投诉,视情节轻重每次减10分(派遣员工因同一事件的处罚只减一次分,减分标准就高不就低)。
(十一)考核结果
按派遣员工考核得分划为四个等级:优秀90一100分;称职76一89分;基本称职60一75分;不称职59分以下。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员工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的派遣员工人数的15%。
(十二)年度综合考核得分=(第一季度考核得分+第二季度考核得分+第三季度考核得分+第四季度考核得分)×15%+年度考核得分×40%
(十三)派遣员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薪酬调整、奖罚、晋升、培训、合同续签、降职、免职、解除劳务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1.如果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的,由公司向用工单位推荐转为用工单位正式员工,与公司续签长期劳动合同。
2.如果季度考核结果或年度考核结果被评为不称职的,由用工单位退回我公司重新安排工作,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在日常考核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用工单位有权利将派遣员工退回我公司:
(1)在试用期间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5)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6)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四)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十五)本办法如与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用工单位规定为准。
七、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加社会保险
1.我司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我司跨地区派遣的员工,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我司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司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代我司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我司会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我司会督促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由我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我司会督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我司会提供被派遣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八、工时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我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共40小时的工作制度。
(二)加班管理
1.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所在部门主管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我司会督促用工单位加班的员工协商。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
1.员工每周休息2天。
2.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春节等重大节日,我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休息日进行调休。
3.员工享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4.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5.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我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我司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
员工请假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所在部门主管签字批准。我司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人力资源部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九、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制度
(一)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二)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劳务人员的技能情况,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五)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与用工单位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变化,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我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员工培训权利。
2.我司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员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员工,安排为期3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我司关心员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3天的岗中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转岗培训
1.我司根据情况,依法对以下员工安排转岗培训:
(1)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员工。
2.我司对转岗的员工安排为期3天的培训,促使员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十一、安全管理制度
(一)派遣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的意识,不违章作业,并有责任监督和制止违章作业。
(二)对用工单位的违章指挥、不安全作业及劳动安全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批评、检举。
(三)我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有伤害的,我公司依法申请工作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配发各类劳保防护用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派遣员工要配合用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无损,防护用具齐备,确保单位水、火、电、气的安全。
(六)建立各种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档案。监督检查我公司和用工单位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为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构建长效机制。
十二、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我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我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我司或者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我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的,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我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退回解除
(1)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如员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2.我司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其中存在第4点、第9点等情形的,员工也可以向单位提出协商变更的要求。
(四)解除情况告知
我司应当将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五)劳动合同终止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员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员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单位依法终止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六)流程及手续
1.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员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单位工会意见;
(3)报单位经理审定;
(4)依法向员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
(1)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将即将期满的员工名单送员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5天内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2)人力资源部将员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员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经理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前30天与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
3.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以下手续:
(1)我司按照《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天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
(2)我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情况;
(3)我司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4.员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我司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二年备查。